《解释二》对彩礼应否返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己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己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解释二》第10条第2项、第3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生活困难在解释一里面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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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以返还彩礼的范围有: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对方支付的动产、不动产等。且彩礼返还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标准是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时应当返还彩礼。后两种情形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原则是循当地风俗习惯、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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