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六)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一)至(三)项所列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四)至(六)项所列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原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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