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的委托协议常见的有两种:1.代理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中介机关只是购房或买房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需证据加以证明),代理人应当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居间协议,该协议中中介机构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合同条款即过户事宜均由房产买卖的双方自行约定和办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居间人不应本案中的承担责任。因此,本案首先应区分委托协议的性质然后再讨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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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的特点有: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委托协议的对象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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