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单位为减轻成本负担,以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致使部分职工已工作多年,仍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所提必须依法参保的“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同样要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不论单位和员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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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保机构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是补足。
签了劳动合同没买社保,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协商不成,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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