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权利是平等的。当事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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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1.首先要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对于受理的案件,法院会选个时间开庭审理; 3.最后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子会进行最终的判决。
离婚原告诬告被告的处理方式是: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同时还可以报案、控告和举报,收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查,判定是否受理。一方诬告另一方,意图使对方遭受刑事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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