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现行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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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扣除视以下情况而定: 1、工资不满5000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含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含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及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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