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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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辞职的工资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计算,其月实际工资=约定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并且试用期工资一般不得低于正式员工工资的80%,工资也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解约时一次性付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和其实际的出勤天数来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其解约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以货币的方式来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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