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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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相互打闹,身体出现了损伤的情况,校方是有责任的,但是前提事情是发生在校内。那么学校理应补偿被残害学生的部分损失,不过主要损失还是应当由导致其情况的学生家长。补偿范围包括:1、常例的补偿:治疗费、营养费、看护的费用和交通费等等。2、伤残补偿。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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