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从上述规定看,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
针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安机关刑事程序: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4、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5、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进行侦查;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