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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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如果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且不是因员工的原因造成的,待岗工资是以员工的原工资水平为标准;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付出了正常的劳动的,待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没有付出正常的劳动,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因为不同意调岗而被单位给辞退,单位应该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的,每满一年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就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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