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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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日,是指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此时才刚刚启动破产程序。 2、破产宣告日,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审理,裁定“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之后,就要进入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阶段,最后破产程序终结。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受理到破产宣告有一定的程序的。 4、自破产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这一段时间主要工作有: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及确认、清理盘点债务人财产、召开债权人会议、可能会经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等等。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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