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疗费。一是抢救治疗,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2、工伤康复费。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辅助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省人社厅《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费用。5、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6、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持《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等材料,上述两项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7、工亡补偿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8、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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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的计算是: 1.医疗费赔偿金等于诊疗金额加药品金额加住院服务费金额加后续医疗费; 2.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等于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乘乘器具数量; 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乘医疗期;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等于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乘器具数量。
1、员工受到一般伤害,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2、员工受伤并达到伤残,除赔偿以上几项费用外,还需赔偿以下费用: (1)辅助器具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员工工伤死亡,赔偿以下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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