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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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其不同于代为求偿权。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 2、追偿范围法定。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仅限于以下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的赔付责任后,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赔款即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权力。 保险公司追偿权规定见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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