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首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与对方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 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案件的处理涉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其中关键所在是要搜集固定好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从而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都有着一般人无法比拟的优势,需要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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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索赔的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2、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3、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不必另行缴纳诉讼费,比较省钱,但可能耗时较长;而后者需要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但用时短,更便捷。 4、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申请领取工亡待遇。如果该事故发生在受害人履行工作职务的过程中,受害人家属除有权向侵权责任人索赔之外,还可以向受害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工亡认定,待认定为工亡后依法领取工亡待遇。(除了医疗费用部分的金额之外,侵权赔偿和工亡待遇原则上二者应当可以同时获取。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有些法院是不支持受害人家属获得双倍补偿的) 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人一般为:责任方车主,责任方司机。如车辆已投保险,一般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6、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法院为刑事案件受理法院。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工亡待遇的支付人为:工伤保险机构。如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如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不予认定工亡或认定工亡后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家属可以社保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人身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及救护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10、死亡补偿金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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