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因此,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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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其次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
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凭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者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材料证明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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