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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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缔约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5、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6、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依法成立; 2、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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