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商标权人自己进行商标管理的角度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个人认为,由此可得出,如果只是在一类上注册了商标,却在多类上使用,那么停止了注册的一类的使用,没有注册的类别上继续使用的,虽然也是一种实际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却不属于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其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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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慎重选择商标许可使用的对象。其次要及时完善商标许可的法律手续,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后要标注生产企业的真实厂名和厂址,即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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