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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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没有介绍成功,可以不给中介费,但是中介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促成房产合同成立的,可以依约索要中介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索要中介费,但可以支付必要的劳务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索要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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