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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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违章建筑的赔偿,需要分为两种情形; 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授权非法擅自拆除违章建筑的,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此时享有依法强制拆除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而损坏违章建筑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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