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就口供而言,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口供都是直接证据,因此认定了口供,就等于认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 很多人因此而混淆了认定口供与凭口供定罪这两个过程。一个表现就是:有人可能会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怎么知道该口供属实呢”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不能说明该口供就不客观真实,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口供不能被采信,只是这种情况下口供的可信性比较低,同时限于法律规定,不能就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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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不是关键因素。在决定刑罚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进行判决,口供不是关键因素,取决于其他证据。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注重证据、调查。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供述,证据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真实、充分,应当符合条件:事实有证据证明;根据确认的证据;排除对确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没有录几次口供的限制。但是对询问犯罪嫌疑人有以下相关规定: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3、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4、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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