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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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缓刑人员工资待遇是无具体的规定。对于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劳动合同,若保留根据缓刑人员的工作天数,进行支付工资。
事业人员缓刑期满工资待遇是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部分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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