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2.如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3.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4.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5.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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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如何办理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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