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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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 (1)保证日期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件)抽样检验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价标准的资质规定; (3)点的允许偏差项目,70%或更多的建筑工程的测量值和80%或更多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测量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价标准,和其余的测量值超过允许偏差应基本满足的规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价标准。 2、优的标准 (1)保证项目:必须满足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要求。 (2)基础项目:子项目的检查项目包含多个项目,每个项目都可以称为一个子项目。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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