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银行按揭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抵押贷款。 1.按揭房再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变更抵押重新获得一笔贷款,按揭房再贷款能在不出售已有抵押房产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贷款余额,以实现抵押房产的再次融资。 2.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为18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具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3)同意以个人名下的房产及其权益设定抵押,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4)具有合法正当的融资用途。 3.银行利率执行同期人民银行规定商业贷款利率或适当浮动。 4.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5.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选择按月等本息或等本金方式还款。 6.房屋抵押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有区别于二手楼住房抵押贷款、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权,而不是即将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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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按揭贷款中的房子是可以交易的,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后交易,也可以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即可交易,抵押权人即为百申请按揭贷款的银行。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子在按揭期间可以贷款,贷款方式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申请人应首先确定按揭服务公司和贷款方案,贷款资质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协议、办理抵押手续,凭抵押证明等待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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