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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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所需要的文件:1、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2、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船舶生产许可证归市交通局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方可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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