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是规定了“职工连续旷工15日,累计旷工30日可作除名处理”。虽然这个条例是针对当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的,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是适用于其他性质的企业的。同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条例规定就不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了,如果你单位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0天才除名”则按具体制度执行,“可以除名”不是“必须除名”。关键是1、是单位是否有这样的规章制度,2、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则该制度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制定,3、公示或对职工培训让他们知晓(须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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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至于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各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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