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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法律必须体现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

2020-11-03 13: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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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是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就“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赋予的执行豁免权。这是人权(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在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不仅我国法律如此,世界各国法律也均有规定 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尤应体现生存权高于债权的理念,这不仅是依法执行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能否安居乐业,农村能否和谐稳定关乎整个国家和谐稳定的大局。当前,处于贫困状态的农民还有相当大的数量,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还很不足,其基本生活尚且堪忧,若因执行其房产致使无家可归,绝不是社会主义中国允许出现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在对农村房屋的执行中,必须充分考虑执行措施的适度:第一,对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执行;第三,为体现抵押权的安全性,对于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但设定抵押的房屋,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10]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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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一般没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只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向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在违约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可,不需要替债权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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