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到达致残等级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3.护理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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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鉴定为二级伤残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如果该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该部分的差额等。
四级工伤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具体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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