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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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规定低温干燥温度是不超过六十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药材干燥的表述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表示;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六十摄氏度表示;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表示;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表示。
药典规定低温干燥温度是不超过六十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药材干燥的表述方法如下: 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表示; 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六十摄氏度表示; 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表示; 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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