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此规定裁员的,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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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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