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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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一般计算11个月的工资,其次是单位未交保险造成的损失,一个月的工资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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