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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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科(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仲裁委),认定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障碍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负责该行政区域以内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的规定而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的各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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