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卫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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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债务纠纷应当提供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档。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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