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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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办房产证会使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办理,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屋才能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所以,长期不办房产证不能确定房屋权属,也不能进行房屋转让。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有以下后果:长期不办理房产证无法抵押;长期不办理房产证不能得到补偿;长期不办理房产证房子被房主一房二卖,由于房子没有房产证明,如果碰到那种负债累累的业主,有可能同时和买家签订合同,收取定金或首付,纠纷难免;长期不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继承或赠与手续,没有产权证,公证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继承人和受赠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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