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那么,房屋产权共有人如何继承房产权, 一、房屋产权共有人如何继承房产权 1、共有权证上明确产权比例的,按照比例继承房产产权; 2、共有权证上未明确产权比例,属于共同共有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3、按房屋产权共有人处分原则继承共有房屋产权。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二、房屋产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手续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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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会对个人住房有限购政策,如果离婚后,主要看当事人名下有无房产,个人名下没有房产,购买住房的,此作为个人的首套住房,需要贷款按揭买房的,只要符合银行个人贷款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贷款。
长期不办房产证会使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办理,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房屋才能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所以,长期不办房产证不能确定房屋权属,也不能进行房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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