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二)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六)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防虫、防尘、保洁设施;(七)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八)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带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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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3.现制乳制品;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1.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活动; 2.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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