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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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个人债务在婚后由个人自行偿还。如果另一方自愿帮助其配偶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夫妻双方一般只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而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是由个人自行负担。
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的处理:婚前债务一般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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