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上诉辩称其实际印制盗版地图的数量应为15万册左右而不是17.15万册,因为在实际印刷过程中有损耗,每次实际拿到的盗版地图数量总是比定货要少。确实,在印刷过程中存在损耗问题,盗版的数额究竟应以定货数为准还是以实际拿到的数额为准?本案的盗版行为包含两种情况:(1)对于被告人已经到手的15万册可以认定为既遂; (2)剩余的2.15万册属于犯罪未遂。从整个犯罪过程考虑,同种罪行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一般采用吸收原则,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只按照既遂行为定罪,未遂行为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因此本案应按照15万册定罪,在量刑时则对剩余的2.15万册予以考虑。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论实际销售的价格如何,一律按照定价来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由于一般非法出版物的价格不确定,如果一律按实际价格进行确定,势必导致取证困难和缺乏统一标准,因此为便宜诉讼以出版物定价为计算经营数额的标准也无可厚非。但是,从合理的角度出发,在有可能确定非法出版物的实际出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出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在实际出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按照定价计算。在本案中,薛xx非法印制了盗版地图17.15万册,分别以1.2元至2.5元不等价格进行销售,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应按照每册5元的定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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