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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其他理由辞职的则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放弃了休年休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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