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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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一般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强行辞退的,则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2.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3.如果与用人单位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被辞退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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