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违约有哪些表现?委托人的违约责任表现:(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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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研发人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赔偿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2、由于研究开发人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 3、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属于违约,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研发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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