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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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不成的可退中介费。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其在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手房交易失败后一般能退回中介费,但需要支付中介必要活动支出的费用。因卖方或买方违约导致二手房交易失败的,不能退回中介费;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二手房交易失败的,可以不支付任何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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