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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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病假工资的算法: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可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但是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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