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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哪些

2023-03-09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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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09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条为《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做出的具体规定。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转投资势必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从法律上不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责任为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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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清算未通知;执行未确认得方案;未在时间内清算;怠慢;恶意处财产;骗公司;清偿债务;其他过错;免费财产;财产混淆;滥用人格。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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