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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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若是晚育产假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性劳动者生育完之后,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性劳动者难产的,应可以加15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就可以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还没满4个月就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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