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如下: 1、约定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法定期限:未有约定的适用如下期限: (1)、预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2)、现售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损失可以确定的,据实计算; 2、无约定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超过一年,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所以,当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武器请求立即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提醒:切记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从开发商逾期办理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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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是合同约定的登记期限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如果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如果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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