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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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侵权人来说,其所垫付的费用,可先行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在一并处理其所垫付的费用时会审查受害方各项具体损失的票据原件。在给付现金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方予以否认,侵权人需提供相应的收条或银行打款记录;收受现金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双方在交接现金、票据等材料的过程中,最好留取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受害者在收到现金垫付的医疗费后出具收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在转账时最好备注是用于垫付医疗费,并最好要求受害者也出具收条。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押金除非是特殊情况,否者一律不给退。在你交押金的时候,一般会跟你签定房合同。证明你要定下来要租此房,如果在签正式租房合同之前你不想租此房,这种属于单方面违约,押金一律不给退还。有一种情况你可以索要定金,就是在你没有签定金合同,而且是交了定金,并且收了定金条的情况下可以。因为你们没有合同,所以你不用履行什么条款,也就是说租不租是你自己的事,即使中介拿各种理由推辞和辩解,你也是有理的。因为没有任何文件或文字规定。你是可以索要属于你的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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