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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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份子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判断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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