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制,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完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每年定期开展能耗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提高统计质量;每年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至“十二五”末期实现重点用能建筑覆盖率90%以上的目标;每年完成100栋建筑分项计量监测系统的安装;每年完成80栋左右建筑的能效公示工作;逐步对政府机关办公楼、宾馆、医院、学校、办公、商场等主要公共建筑实施按行业分类别的用能定额制度,积极推广各类用能管理措施与方法,督促建筑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并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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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 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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