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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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条件 个人账户提供人应为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特指提供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配偶、子女; 个人账户享受人应为合肥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且待遇状态正常。 二、支付关系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关系可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间共济支付、城镇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间共济支付(包括使用本人停保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处正常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医保医药费用)、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间的共济支付。因提供人参保关系转移或注销个人账户被提取的,家庭共济支付关系自动终止。 三、支付范围 家庭共济可用于享受人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职工生育等政策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各级医保部门规定的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其他费用。 享受人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职工生育等医药费用结算以及在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无个人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自动启用已建立共济支付关系的提供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相关要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一项便民利民的制度设计,提供人应认真执行亲属关系承诺确认制度,务必保证直系亲属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虚假承诺或错误操作,导致的资金损失和其他附带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1名提供人同一时间可最多与7名直系亲属建立共济支付关系,限定父亲1人、母亲1人、配偶1人、子女4人。 五、开通时间 1、即日起,开通家庭共济支付关系建立和解绑功能。 2、共济支付结算时间,即日起先行开通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共济支付结算功能。 2019年12月25日开通所有协议医疗机构家庭共济支付结算功能。
1、如果是城镇户口,把档案放人才中心代理,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社保。 2、如果是农村户口,可以参加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这个政策因地会有所不同。一般是个人缴纳一定费用,市、镇财政会有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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